福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
2018-10-13 08:03:49 福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和互聯(lián)網融合發(fā)展,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60號令)、省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意見》(閩政[2016]41號)、省交通運輸廳等七部門《關于貫徹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閩交運[2016]70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五城區(qū)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力配置實行市場調節(jié),符合條件車輛可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應按規(guī)定公開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并向乘客提供當?shù)氐某鲎馄嚢l(fā)票。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網約車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約車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監(jiān)督和管理。
市交通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負責實施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網約車行政執(zhí)法工作。
發(fā)展改革、公安、市場監(jiān)管、通信、人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強化“政府監(jiān)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監(jiān)管模式。建立網約車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诒臼泄ど套缘怯浀钠髽I(yè)法人或者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同時具備投訴處理、駕駛員培訓、網絡監(jiān)控等本地化服務管理能力;
?。ǘ┓ㄈ似髽I(yè)取得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ㄈ┰诒臼性O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以及相應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ㄋ模┯薪∪慕洜I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shù)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與監(jiān)管平臺信息共享;
?。┓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ㄈ┍臼袪I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yè)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ㄋ模┙洜I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ㄎ澹┍镜亟洜I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ㄈ似髽I(yè)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具備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證明材料;
?。ㄆ撸┓赵u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應包括:①車輛管理制度;②駕駛員管理制度;③安全生產、信息安全管理及運輸保障制度;④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及投訴處理制度;⑤運價制定規(guī)則;⑥平臺數(shù)據庫接入監(jiān)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⑦車輛調度規(guī)則);
(八)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為5年。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涉及經營電信業(yè)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lián)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級公安部門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座及以下乘用車;
?。ǘ┌惭b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ㄈ┸囕v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ㄋ模┸囆托铦M足以下條件之一:
1、車輛購置價(含購置稅)在15萬元(含)以上;
2、軸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
3、軸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
4、新能源車型應具備:①列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②軸距2650mm(含)以上;③續(xù)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為準)。
?。ㄎ澹┸囕v為本地市車籍;
?。┸囕v車齡自車輛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含)。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W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換/發(fā)申請表;
?。ǘ盾囕v行駛證》、《車輛登記證》復印件及車輛照片(45度角)2張;
?。ㄈ┸囕v所有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ㄋ模┌惭b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材料;
(五)車輛購置發(fā)票、車輛購置稅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 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家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可根據自身需求變更接入的網約車平臺。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奎c等站點候客(執(zhí)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令性運輸任務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發(fā)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網約車因故不能繼續(xù)經營、使用年限屆滿或達到報廢標準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為該車提供線上服務,并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斜臼谐W艏蛉〉霉矙C關簽發(fā)的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ㄈo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ㄎ澹┪戳腥虢煌ㄟ\輸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的;
?。┪闯^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七)經考核合格,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市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網約車從業(yè)人員信息查詢制度,提供申請人準入條件信息查詢。
第十七條 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從業(yè)資格證的駕駛員,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符合規(guī)定條件并經條件核查后,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及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承擔承運人責任,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shù)據并備份。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qū)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shù)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guī)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yè)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fā)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yè)務數(shù)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上述信息和數(shù)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fā)現(xiàn)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交通、發(fā)展改革、公安、市場監(jiān)管、通信、人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通過“雙隨機”等方式,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jiān)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適時公布網約車更新標準,牽頭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xiàn)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車輛衛(wèi)星定位數(shù)據等。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進行調查、檢查時,可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shù)據信息。
第三十一條 通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有關規(guī)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fā)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通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jiān)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本市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
第三十四條 違反網約車經營行為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的提供者事先發(fā)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非營業(yè)性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每車每日合乘次數(shù)不得超過4次;
?。?)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合乘人員分擔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費,不包括時間成本、車輛折舊等;
?。?)合乘運行區(qū)域僅限于市區(qū)區(qū)域內,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信息平臺應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相關信息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
對于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按照非法運營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網約車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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